【拒絕受理】疏忽過馬路案女被告申上訴終院 上訴庭指乏爭辯理據拒發證明書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11/11 12: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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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資料圖片)

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於2018年以91天審理1宗行人疏忽過路案,最終裁定尼泊爾籍女被告無罪,不獲訟費申請,並頒令兩名辯方律師須向控方支付共約62萬訟費,被告及兩律師均提出上訴。上訴庭早前已駁回上訴人訟費申請,上訴人申請上訴終院證明書,上訴庭今(11日)頒下判詞,指上訴人提出之理據明顯沒有爭辯之處,拒絕發出證明書。

上訴人為尼泊爾籍Thapa Kamala,上訴庭早前頒下已頒下判詞,指原審裁判官未有盡責及恰當地管理案件,撤銷其上訴人不獲訟費之命令,惟上訴庭認為上訴人於案中亦自招嫌疑,最終亦拒絕其訟費申請。上訴人遂向上訴庭申請向終院上訴之證明書,上訴庭透過書面處理申請。

上訴人提出3項爭議,當法庭考慮獲判無罪的被告之訟費申請時,應否就其作出與控罪無關之行為涉及自招嫌疑,以及法庭應否考慮控方及裁判官之行為。

上訴庭指出,案情顯示上訴人於晚間沒有使用行人過路設施過馬路,明顯與案情有關。至於控方及裁判官之行為,上訴庭指出早前已裁定原審裁判官、辯方及控方均須就浪費司法資源及時間而負責,控方相對而言則較少,最終亦裁定以上因素無助上訴人申請訟費。上訴庭認為上訴人提出之爭議,均明顯沒有爭辯之理據,遂拒絕申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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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